桂林市對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進行獎勵
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申報指南
根據《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桂林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桂林)市監(jiān)〔2023〕1號)規(guī)定,現制定《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申報指南》如下:
一、《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的實施
《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期間,如與上級政策要求不一致,按上級要求執(zhí)行。
二、申報人條件
申報人應滿足《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具體明確如下:
(一)桂林市行政轄區(qū)內符合有關資助獎勵事項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
(二)專利權人存在多個時,應由第一權利人作為申報人,且第一權利人須在桂林市行政轄區(qū)內。資助獎勵經費由共有專利權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申報事項
(一)資助獎勵項目:符合《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事項,且不得重復申領。
(二)申報方式:自愿申報,每年5月1日-7月31日(工作日)集中時間申報,滿足資助獎勵范圍所列條件起2年內未申報視為自動放棄,不予受理。
(三)申報材料:一式一份。除法人身份證提交復印件外,其它所有證明材料須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標注“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申報人為個人的需簽字按手印),原件經審核后退回。涉及單位名稱、地址、銀行賬戶、法人等信息變更的,須及時來函并提供相關變更證明文件。
(四)注意事項
1.《辦法》第八條第八至十一項,與自治區(qū)級知識產權資助獎勵不重復申領。
2.申報人提供的數據和材料須真實、有效,且應配合經費管理部門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如有弄虛作假,按《辦法》第五章、第六章相關條款處理。
3.申報人可在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網址:https://scjdglj.guilin.gov.cn/)下載申報表格。
四、操作細則
(一)地理標志獎勵
1.支持對象
首次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一個注冊號)的單位;首次獲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qū)的單位。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表;
(2)商標注冊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3)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國防解密獎勵
1.支持對象
獲得授權的國防發(fā)明專利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解密轉為普通專利的專利權人。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表;
(2)國防發(fā)明專利證書、國防專利解密批準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3)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高價值發(fā)明專利超量獎勵
1.支持對象
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新增高價值發(fā)明專利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yè)。
(1)高價值發(fā)明專利為滿足下列五個條件之一的發(fā)明專利:a.維持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從申請日計算)的發(fā)明專利;b.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fā)明專利;c.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發(fā)明專利;d.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e.專利分類號歸屬為國家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的發(fā)明專利;
(2)須為企業(yè)自主發(fā)明專利,不包括由受讓獲得的;
(3)最終超量數量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達的數據為準。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表;
(2)高價值發(fā)明專利列表,發(fā)明專利證書;海外發(fā)明專利證書須附完整中文翻譯件(加蓋公章);
(3)高價值發(fā)明專利當年的年費發(fā)票;
(4)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質押備案或發(fā)明專利許可備案登記文件;
(5)獲獎證書或批文;
(6)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7)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知識產權稱號認定獎勵
1.支持對象
首次獲得《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稱號的單位。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表;
(2)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通知公告文件;
(3)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單位知識產權發(fā)展工作方案,單位設立知識產權機構、配備知識產權專員的文件和組織架構圖等。
(五)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獎勵
1.支持對象
(1)首次對應通過《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國家標準體系認證周期的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
(2)認證周期為3年,包括第一次初次認證、第一次監(jiān)督審核、第二次監(jiān)督審核。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表;
(2)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3)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單位設立知識產權機構、配備知識產權專員的文件和組織架構圖等。
(六)專利獎獎勵
1.支持對象
(1)獲得中國專利獎(含專利獎和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的單位和個人;
(2)獲得廣西專利獎(含專利獎和外觀設計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和個人;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表;
(2)獲獎證書或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3)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軍民融合型專利成果轉化獎勵
1.申報條件
(1)具備軍工資質;
(2)專利產品或技術在軍隊實現轉化運用,合同實際到位金額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八款規(guī)定,且專利合同為非涉密合同,專利為非國防專利;
(3)與軍隊簽訂有關專利合同。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軍民融合型專利轉化獎勵經費申報表;
(2)專利合同(專利轉讓、許可、專利產品銷售合同等)等相關材料;
(3)合同款項到位的證明材料;
(4)合同所涉專利證書;
(5)合同年度財務報表(加蓋財務專用章);
(6)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7)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
1.申報條件
(1)在桂林市轄區(qū)內合法設立1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當年未享受過任何現行財政貼息政策(如“桂惠貸”等),且已按期正常還貸的企業(yè);
(2)僅針對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金額部分進行貼息,貼息時間從銀行計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納入貼息范圍的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其實際利率不超過同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基點(BP);
(3)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合同已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過備案登記手續(xù);
(4)企業(yè)與銀行簽訂了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合同。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貼息經費申報表;
(2)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貸款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備案登記文件、已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
(3)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
1.申報條件
(1)年度內開展了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業(yè)務的銀行、小貸公司和擔保公司,其實際放款利率不超過同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基點(BP);
(2)上述金融機構應在桂林市行政轄區(qū)內合法設立1年以上;
(3)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合同已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過備案登記手續(xù);
(4)僅針對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金額部分進行風險補償。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經費申報表;
(2)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備案登記文件、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貸款合同、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的相關記錄文件、符合監(jiān)管部門要求的依法合規(guī)的損失認定文件、貸款盡職追償與認定專利質押損失相關的法律文件;
(3)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專利保險保費補助
1.申報條件
首次參加專利侵權險、質押保證險等保險的企業(yè)。
2.申報材料
(1)桂林市專利保險保費補助經費申報表;
(2)專利保險合同、發(fā)票等證明材料;
(3)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報流程
(一)申報:填寫申報表格,并按本指南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一式一份,裝訂成冊,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至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二)初審: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將對申報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1.申報主體資格條件;
2.信用記錄(近三年內失信被執(zhí)行人、經營異常、行政處罰、嚴重違法、稅務違法等情形);
3.所申報獎勵事項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法律狀態(tài);
4.所申報獎勵事項的證明材料;
5.重復申報同類財政獎勵補貼情況;
6.其他情況。
(三)補正:需要補足補正材料的,申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足補正材料,逾期或補正后材料仍不合格的視為放棄。
(四)復審及公示:市市場監(jiān)管局組織人員對初審通過的申報事項進行復審,復審不符合獎勵條件的予以駁回,復審合格的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上集中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且經調查異議成立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五)撥付: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形成資助獎勵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同意后,按有關程序申請資金并撥付至申報人。
電話:400-016-9000
郵箱:post@bcc.com.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廣渠門內大街45號D座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