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縣對初次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組織,一次性獎補3萬元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三臺縣有機產業(yè)健康、穩(wěn)步發(fā)展,助力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落地實施,按照我縣“3+2”現(xiàn)代農業(yè)產業(yè)融合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按照深入推進農業(y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實現(xiàn)鄉(xiāng)村振興的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以項目建設為抓手,集中力量、整合資源,突出發(fā)展以麥冬、藤椒、生豬三大特色產業(yè)和糧油、果蔬兩大基礎產業(yè)為主的有機農業(yè)產業(yè),穩(wěn)步推進三臺縣“四川省有機產品認證示范區(qū)”的創(chuàng)建,充分發(fā)揮農業(yè)產品供給、生態(tài)屏障、文化傳承等功能,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xiāng)村振興道路,加快農業(yè)農村現(xiàn)代化發(fā)展。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從事有機農業(yè)生產及加工且工商注冊地在三臺縣的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及相關組織。
第四條 獎補方式。采取項目扶持、財政補助、縣政府獎勵等方式予以資金獎補。
第二章 獎補內容和扶持標準
第五條 有機產品認證。2020年1月1日起,對縣內持續(xù)申請有機產品認證(含轉換認證)的獲證組織給予認證費用資金獎補。初次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組織,當年每張證書一次性獎補3萬元;持續(xù)認證的獲證組織,每年每張證書獎補1.5萬元。
有機認證類別包括植物類、畜禽類、水產類、加工類。同一年度、同一類別的多張證書視為一張證書。在創(chuàng)建期內,同類產品因擴大規(guī)模、新增種養(yǎng)殖加工基地所獲得的轉換認證證書視為初次認證。獲證組織有機認證證書(含轉換)到期后更換認證機構的視為持續(xù)認證。
凡獲證組織存在未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有機生產或因違規(guī)行為導致證書被暫停等問題的,再次認證,其轉換期內不予獎補。
獲證組織因證書注銷、過期失效后,兩年之內重新認證的視為持續(xù)認證;兩年后再次重新認證的視為初次認證。
第六條 有機認證標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發(fā)放的標志或認證機構允許在產品標簽上印制的含有有機碼的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且標志在有效期內)2000枚及以上的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每年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七條 有機生產建設。鼓勵有機生產獲證組織根據生產所需購買粘蟲板(誘蟲球)、滅蟲燈等工具在有機生產基地進行蟲害防治。采取先購后補的形式進行補助,粘蟲板(誘蟲球)每年一次性補助 300元/公頃,滅蟲燈按照購買費用的50%進行補助,每個獲證組織補助總額不超過5000元。所購投入品品牌不限,投入費用以采購合同購買發(fā)票、投入品入庫領用投放記錄為準。
第八條 自制有機肥。鼓勵有機生產獲證組織通過建設堆漚池自制有機肥,堆漚池面積不小于2.5m x 2.5m。經現(xiàn)場查驗,符合有機生產要求的,按每個堆漚池一次性2000元進行補助,每3.3公頃(50畝)至多補助一個堆漚池。
第九條 有機投入品。獲證組織根據生產需求,購買生物藥劑、有機肥、有機飼料等有機投入品用于有機生產基地的,所購買投入品須取得“有機投入品評估證明”證書。采取先購后補的形式進行補助,按照其投入費用的20%進行補助,每個獲證組織每年補助不超過3萬元。投入品投入費用以采購合同或購買發(fā)票、投入品入庫領用投放記錄為準。
第十條 有機生產大型設備。有機生產加工組織購置用于有機生產加工的大型設備設施,經申請取得有機加工認證證書的組織,按其投資總額的5%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大型設備投入費用以采購合同或購買發(fā)票為準。
第十一條 除草機械。有機種植獲證組織根據生產需求,購買用于基地除草的機械,按照實際購買費用的50%進行一次性補貼,每個獲證組織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元。機械投入費用以采購合同或購買發(fā)票為準。
第十二條 有機生產技術。對于研發(fā)有機農業(yè)新技術并運用推廣且對農民增收增效顯著(包含但不限于幫助有機生產企業(yè)增產5%以上、降低除草成本20%以上、降低有機肥等投入品費用10%以上、提升產品單價30%以上中的任意兩項)的組織,予以一次性3萬元獎勵。申請組織為縣內有機生產獲證組織或以縣內有機認證獲證組織生產基地為研究基地的科研院所。當申請組織為科研院所時,研發(fā)新技術的專利權應與三臺縣共有,全縣范圍內具有使用權。
第十三條 有機標準。鼓勵相關組織根據有機生產經驗,進行有機農業(yè)生產標準、管理標準的編制,成功申報為團體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可在縣有機辦報備,經審核通過后,按團體標準1萬元/個、地方標準2萬元/個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有機環(huán)境檢測。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每年可獲得一次有機基地3個以內樣品的土壤、灌溉用水免費檢測。
第十五條 有機產品檢測。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每年可獲得一次有機產品檢驗費用補貼。獲證組織可自行選擇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屬合格產品的,同一產品按一份報告檢驗費用的50%予以補貼,同一組織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檢測費用以委托檢驗單和發(fā)票為準。
第十六條 專賣店銷售。在省會、一線城市(以“第一財經”最新評選結果為準)新開設有機產品專賣店、店鋪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且有機產品年銷售額(根據進貨、出貨單核算交易金額、銷售額)在1000萬以上的(以稅務提供票據為準),每年獎補10萬元;在市縣級城市新開設有機產品專賣店、店鋪面積超過50平方米,且有機產品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上的(以稅務提供票據為準),每年獎補5萬元。
第十七條 電商平臺銷售。鼓勵建立具備經營資質且證照齊全的有機產品銷售電商平臺或網店,并在所建平臺或網店銷售我縣有機產品,年交易量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該平臺或網店一次性5萬元獎補,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補。交易金額、銷售額根據進貨、出貨單核算。
第十八條 出口銷售。鼓勵取得出口基地備案的有機獲證組織的有機產品出口銷售,按出口額的3%給予獎勵,每個組織每年獎勵不超過10萬元。交易金額根據出口單據核算。
第十九條 媒體宣傳。鼓勵有機產品獲證組織積極宣傳和推介本縣有機產品,對獲證組織在市級以上主流電視和報刊媒體同時連續(xù)宣傳本縣有機產品一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以主流媒體開具的播放記錄為準。
第二十條 產品展銷。鼓勵有機獲證組織參加政府組織的國際、國內大型專業(yè)有機博覽會和有機農產品展示活動。經縣政府部門統(tǒng)一安排參展的企業(yè),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省內活動每次補助 5000元、省外活動每次補助 1 萬元、國際活動每次補助 2 萬元。展位費已由政府承擔或者政府承擔費用已超過補貼標準的,不予以補貼。
第二十一條 有機示范。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用標企業(y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有機生產需在國家批準的保護范圍內生產,且企業(yè)完成地理標志專標使用備案流程,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公告為準)開展有機認證生產的獲證組織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龍頭企業(yè)的有機獲證組織,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2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省級示范的有機獲證合作社、家庭農場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龍頭企業(yè)、示范合作社和家庭農場,以國家和省級發(fā)布的最新認定名單和證書為準。
第三章 獎補程序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申報主體須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提交書面申請,并備齊相關佐證材料提交至申報主體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后上報給縣有機辦。申報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 審核驗收??h有機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縣農業(yè)農村局、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組成審查小組開展現(xiàn)場審查,根據申請獎補項目具體情況和申報材料逐條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并匯總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并備注原因。對需要審計的,由縣有機辦委托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獎補兌現(xiàn)。審核驗收通過的項目,由縣有機辦報縣創(chuàng)建四川省有機產品認證示范縣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縣財政局按規(guī)定程序兌現(xiàn)獎補資金。
第二十五條 職能職責??h有機辦要嚴格審查,自覺接受社會督查,確保獎補公平、公正、公開。縣財政局要加強資金監(jiān)管,確保獎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或改變獎補資金用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與其它同屬縣級財政的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中央、省、市、縣其他財政補貼政策與本辦法獎補內容相同的,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復享受。
第二十七條 通過有機認證,未及時收到證書的獲證組織,可提供認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八條 對從事有機農產品精深加工、生物農藥、有機肥料生產的基地(企業(yè)),實行一企一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九條 有機認證證書被撤銷、注銷的獲證組織,當年不再享受有機產業(yè)獎勵扶持的任何項目補貼。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有機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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